患者植入人工耳蜗未恢复听力向销售商索赔19万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王女士及其儿子小琪诉北京宝迪康澳康尔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那先生、张女士、王先生买卖合同一案,二原告要求被告连带退还货款16.8万元,并赔偿损失24631.61元。
原告诉称,小琪患有聋哑症。2002年,王女士得知北京宝迪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人工耳蜗能帮助耳聋患者获得或者恢复听力,便和该公司接触洽谈植入人工耳蜗事宜。
2002年6月,宝迪康公司为原告提供了一套澳大利亚Cochlear公司生产的CI24M型人工耳蜗。小琪按照宝迪康公司要求到医院开机、参加语言训练,但是至今仍无法对声音进行分辨,没有语言交流能力,且小琪植入人工耳蜗后在开机使用时出现严重面抽现象,王女士多次要求宝迪康公司协商解决办法,但是根本无法解决。术后,王女士经查询得知,人工耳蜗系统并非所有耳聋患者都适宜植入,植入者必须经过严格系统的病例筛选,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且宝迪康公司销售给原告的CI24M型未经合法的进口注册。现由于宝迪康公司已经注销,三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宝迪康公司债权债务,且被告公司也自愿承担债权债务,故起诉到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秦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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